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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1-27 10:15:50来源:用考培训网综合

2019年的安全工程师考试整个过程基本开始进入收尾阶段,但是相信我们还有很多考生打算备战明年的安全师考。尾今天,小编就整理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查阅!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等事项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具有高级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本科毕业时所学安全工程专业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第八条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平稳过渡,新旧制度衔接按以下要求进行:

原制度文件规定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4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修订建议

为贯彻新《安法》,大力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位一体”工作格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和分级

(一)专业分类

1.分类原则

行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风险及其控制的特殊性,行业从业人数规模、行业监管主体。

2.专业分类

由原来的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安全四类,分为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安全六类,建立分专业报名考试、分类注册、分类执业、分类继续教育的分类管理制度。

(二)注安师分级

预增设高级注安师,同时将原注安师、助理注安师改名为一级注安师、二级注安师。高级注安师的有关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制定。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一)报考条件

原报考条件中的工程经济类专业调整为工程工学类;

报考的最低学历要求由中专提高至大专;

增加: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执业满3年的可以报考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维持四科不变,名称相应地调整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通用技术》、《安全生产专业实务》,其中,《安全生产专业实务》按前述六类专业实行分科独立试卷考试,内容由该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和案例应用分析两大部分组成,例如,针对煤矿安全,为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单选、多选题)+煤矿安全生产案例分析。考生根据其从事的专业考试报考时选择其中一类专业报考。

注:《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考试参照医师、建造师等国内分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比较成熟的模式(医师资格考试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一级建造师专业考试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分为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业、机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10个专业),对行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风险及其控制技术具有特殊性,行业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行业监管主体相对独立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金属冶炼安全和建筑施工行业独立分类。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维持两科不变,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是否分专业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专业增项

为满足注安师从事跨专业领域执业的特殊需要,注安师在已取得某专业类别执业资格的基础上,可报考另一专业的专业实务科目考试,通过后予以增项注册。增项注册后可以在两个不同的专业领域执业。

(四)科目免试

凡符合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通用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考试年度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已评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

2.安全工程专业经中国工程教育认证。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使用

(一)注安师配备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的比例配备一级注安师,其中中央管理企业达到50%以上,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安师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安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安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60%的比例配备一级注安师

注:金属冶炼行业的配备要求为新增规定,需要有一个缓冲时间。

(二)一、二级注安师的执业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的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须在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且其中专业学时不少于24学时。有增项注册的,还应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命题、承担继续教育授课任务以及公开发表安全生产论文、论著等,可充抵或减免部分学时。每个注册周期内,充抵继续教育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4学时。鼓励参加远程继续教育。

五、其他

1.执业证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

2.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成绩由2年调整为3年为一个滚动周期。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专业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视同为取得了相应安全资格凭证。

4.执业印章的发放调整为发放执业印章印模,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印模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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