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处罚的原则中,一事不再罚是一个重难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非常多的一个知识点。准确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提升做题正确率,在考试中离上岸又近了一步。
一、一事不再罚的概念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课以一次行政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该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重复处罚和滥用处罚,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维护行政处罚公平,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从而真正实现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教育、引导和预防功能。
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一)“一事”
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就不存在不再罚的问题。因为一次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只有一个主观恶意,产生一种危害社会的后果,理应只受到一次处罚。
例:张三无证经营一家辣条加工厂,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生产的一批辣条存在卫生问题,投放市场后造成108名消费者吃后中毒住院。卫生局闻讯赶来,依据《卫生法》对张三生产不卫生辣条一事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随后,工商局也前来查处,依据工商法规对张三无证经营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本案中工商局的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张三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生产不卫生辣条;二是无证经营。两个行为当然分别处罚。若本案例中,工商局随后前来查处,依据工商法规对张三违法生产辣条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的处罚,则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张三只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即生产不卫生的辣条,但工商可以选择其他种类的处罚,如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
(二)“不再罚”之罚
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仅违反一个法律规范,只侵犯一个具体社会关系,则只能由有权的行政机关给予一次性处罚,其他机关则不能再作出处罚;反之,若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则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只是不能作出两次以上的同类型处罚。
例: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工商法规和城市管理法规,工商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城市管理法规规定由市政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工商部门和市政部门进行查处时,不得分别课以罚款,而应当商定只由一个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三)继续状态的处罚
当事人在被处罚后,如果违法行为具备及时纠正条件而不纠正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处罚。例如,开车不系安全带,可以及时纠正不纠正可以再次处罚。如果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行为,被处罚后不具备即时纠正的条件的,行政机关不得再次处罚,否则就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例如:某封闭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超载,而该超载行为是不能即时纠正的,就不得再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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