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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之税收执法的特征

2018-11-28 15:01:23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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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的特征

税收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如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和强制性等。具体来说,税收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进行的税收管理活动,其实施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仅凭单方意志即可实施。而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执法的保障,其遇到执法障碍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消除障碍,保证税收执法行为的实现。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具有可救济性,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税收执法必须依据法律严格进行,这是稅收法律主义在税法执行领域的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主动性参与其间。事实上税法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是留下一定的空间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如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等。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这是与税收司法活动相区别的重要特点,税收执法是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不像税收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这是税收执法具有的职权和职责相统一特点的体现。税收执法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当涉税事实出现时,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这种职权行为,而不需要税务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更不得放弃、转让。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税收执法机关一经作出税收执法决定或采取措施,就事先假定其符合税法规定,对征纳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失效。税务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不影响税务机关执法决定的执行。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有责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这是为了克服税收执法主体专制和滥用权力,保障税务相对人权利的根本措施。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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