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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之汇票的背书形式与特殊性

2018-12-28 17:04:13

来源: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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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6】汇票的背书

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及其后手均可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具体规定如下:

记载主体 具体内容
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出票人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背书的形式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背书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提示】非经背书转让,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书

权利 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记载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责任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

概念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权利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时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背书人履行债务时 被背书人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记载事项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写为“为担保”、“为设质”等,也视为其有效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

5.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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