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起步 13m,甲类起步 12m,其他起步均 10m,降低一级加两米。
(1) 厂房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注意:
1)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 2-4-1 的规定减少 25%。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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