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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之劳动仲裁

2018-12-24 17:01:33

来源: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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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5)当事人代表,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 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 3 至 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6)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7)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劳动仲裁的申请

(1)劳动仲裁的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决定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申请时效

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③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3)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申请形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但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2)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由 3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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