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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数字类之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18-12-14 15:41:20

来源: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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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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