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用考培训网 > 培训学校 > >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数字类考点之有限责任公司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数字类考点之有限责任公司

2018-12-14 15:49:55

来源:中公会计网
logo

已帮助:1

进入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会的会议制度的法定事项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监事会

性质:监督机构

组成

(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

(6)不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l 会议类型及频率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绝大部分规定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主要区别有两点:

(1)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2)会议召开的法定最低频率不同(每6个月至少一次VS每年度至少一次)。

决议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1/2)监事通过。

记录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数字类考点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内容,更多精彩请进入中级会计师栏目查看

  • 推荐课程
  • 同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