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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之汇票的承兑格式与效力

2018-12-28 16:55:20

来源: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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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考点17】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应决定是否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是持票人收到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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